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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務 (公司法 107),原已簽訂的契約仍繼續有效,只要依照上述

                              更名的原則處理即可,惟因二種型態的公司所適用的法律不
                              同,組織結構也不同,爾後應依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處理往來

                              的業務。









                                  股份有限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依公司法第

                              211 條規定,董事會應即召集股東會報告,若公司資產顯有不
                              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聲請重整外,董事會應即聲請法院

                              宣告破產。重整與破產的目的與結果均不相同,重整顧名思義
                              是要公司「重整旗鼓」,若重整成功,公司將繼續營運,失敗

                              則由法院依職權宣告破產;而破產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
                              透過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分配其財產,破產程序終結後,公
                              司的法律人格即消滅,屬於善後的工作。

                                  依公司法規定,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的公司,因財務困
                              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的可能者,得由公

                              司、股東或債權人向法院聲請重整 (公司法 282)。足見,並非
                              所有的公司皆可聲請重整,僅限於股份有限公司,且必須有

                              「重建更生的可能」。重整程序必須在法院的監督下進行,法
                              院接受聲請後,應徵詢相關主管機關 (包括金融主管機關)  的

                              意見,作為准駁的參考。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得依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為緊急處分,禁止公司處分財產或清償債務、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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