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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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公司法與企業併購法
債權人行使債權等,以保持公司的現狀。若法院裁定准予重
整,公司原已進行的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
的訴訟等程序,當然停止 (公司法 294)。接著由法院選任檢查
人、重整監督人及重整人,並進行公告,促請債權人申報債
權,銀行若為授信債權人,應按時申報,否則債權會消滅。重
整人應擬定重整計畫,並提請關係人會議討論,若經可決,再
送請法院核定,重整人如能依核定的重整計畫及期限執行,最
後再由法院裁定重整完成,即為成功的重整。若關係人會議否
決重整計畫,或重整計畫無法完全執行,法院應裁定終止重
整,並依職權宣告公司破產 (破產程序請參閱第十二章第 152
題)。
公司重整完成後,已申報的債權未受清償部分,除依重整
計畫處理,移轉重整後公司承受者外,其請求權消滅,未申報
的債權亦同。但公司債權人對公司債務的保證人及其他共同債
務人的權利,不因公司重整而受影響 (公司法 311)。
壹、公司解散的事由
一、命令解散: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
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者,主管機關得命令其解
散 (公司法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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