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P. 167

第六章│公司法與企業併購法



                                債權人行使債權等,以保持公司的現狀。若法院裁定准予重

                                整,公司原已進行的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
                                的訴訟等程序,當然停止 (公司法 294)。接著由法院選任檢查

                                人、重整監督人及重整人,並進行公告,促請債權人申報債
                                權,銀行若為授信債權人,應按時申報,否則債權會消滅。重

                                整人應擬定重整計畫,並提請關係人會議討論,若經可決,再
                                送請法院核定,重整人如能依核定的重整計畫及期限執行,最

                                後再由法院裁定重整完成,即為成功的重整。若關係人會議否
                                決重整計畫,或重整計畫無法完全執行,法院應裁定終止重
                                整,並依職權宣告公司破產  (破產程序請參閱第十二章第 152

                                題)。
                                    公司重整完成後,已申報的債權未受清償部分,除依重整

                                計畫處理,移轉重整後公司承受者外,其請求權消滅,未申報
                                的債權亦同。但公司債權人對公司債務的保證人及其他共同債

                                務人的權利,不因公司重整而受影響 (公司法 311)。










                                壹、公司解散的事由


                                一、命令解散: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
                                    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者,主管機關得命令其解
                                    散 (公司法 10)。

                                                                                              15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