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8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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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二、裁定解散: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

                                  得據股東之聲請,裁定解散 (公司法 11)。
                              三、任意解散及法定解散:依章程所定事由解散、公司所營事

                                  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依股東會決議解散 (有限公司經股
                                  東全體同意)、股東不足法定最低人數、與他公司合併、
                                  分割、被法院宣告破產等 (公司法 71、315)。



                              貳、公司解散的效果


                                  解散的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法 24),且在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 (公司法 25),

                              即公司的法人資格視為存續,得暫時經營業務,以利進行清算
                              作業。清算人由公司董事擔任,或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

                              派,清算人的主要任務在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及分
                              派剩餘財產等,並編製相關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請股東或股

                              東會承認後,聲報法院,當清算完結時,公司的法律人格才算
                              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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