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P. 161

第六章│公司法與企業併購法









                                    股東會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意思決定機關,董事會為業
                                務執行機關,二者的職權究應如何區分?依公司法第 202 條規

                                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業務,除公司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
                                議的事項外,其餘均由董事會決議。公司法所規定應由股東會

                                決議的事項,舉其較重要者如下:1.  變更公司章程;2.  盈餘
                                分派或虧損撥補;3.  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

                                委託經營或與他人共同經營之契約;4.  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
                                之營業或財產;5.  董事、監察人之選任、解任及報酬;6.  會
                                計表冊之承認;7.  股份股息之分派;8.  公積撥充資本;9.  解

                                散公司;10.與他公司合併或分割。
                                    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的股份有限公司,因無法組成

                                股東會,故該公司股東會的職權由董事會行使,公司的董事、
                                監察人,則由政府或法人股東直接指派 (公司法 128-1),且隨

                                時可以改派。金控公司百分之百持股的子公司 (如銀行、證
                                券、保險等子公司),其運作方式在金控法亦有相同規定  (請

                                參閱第二章第 26 題有關金控法的說明)。
                                    董事會的決議,一般議案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的同意 (公司法 206)。有些議案法律規定須經董事
                                會「特別決議」者,即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同意,例如常務董事及董事長的推選 (公司法 208)、公司債
                                的發行 (公司法 246)  及重整的聲請 (公司法 282)  等。另有些

                                                                                              14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