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1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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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公司法與企業併購法
股東會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意思決定機關,董事會為業
務執行機關,二者的職權究應如何區分?依公司法第 202 條規
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業務,除公司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
議的事項外,其餘均由董事會決議。公司法所規定應由股東會
決議的事項,舉其較重要者如下:1. 變更公司章程;2. 盈餘
分派或虧損撥補;3. 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
委託經營或與他人共同經營之契約;4. 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
之營業或財產;5. 董事、監察人之選任、解任及報酬;6. 會
計表冊之承認;7. 股份股息之分派;8. 公積撥充資本;9. 解
散公司;10.與他公司合併或分割。
政府或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的股份有限公司,因無法組成
股東會,故該公司股東會的職權由董事會行使,公司的董事、
監察人,則由政府或法人股東直接指派 (公司法 128-1),且隨
時可以改派。金控公司百分之百持股的子公司 (如銀行、證
券、保險等子公司),其運作方式在金控法亦有相同規定 (請
參閱第二章第 26 題有關金控法的說明)。
董事會的決議,一般議案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及出席
董事過半數的同意 (公司法 206)。有些議案法律規定須經董事
會「特別決議」者,即三分之二的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同意,例如常務董事及董事長的推選 (公司法 208)、公司債
的發行 (公司法 246) 及重整的聲請 (公司法 282) 等。另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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