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8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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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法人資格及重要事項,是憑上述登記事項的抄錄資料 (類似自
然人的戶籍謄本),必要時尚須立即上網查閱確認。
壹、公司籌備處
公司籌備處即自訂立章程起至登記完成止的「設立中公
司」,通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序較繁瑣,有成立籌備處之需
要,但籌備處畢竟尚未取得法人資格,若要在銀行開設存款帳
戶,應以發起人個人名義開戶,籌備處名稱併列 (或註記) 於
戶名旁,並應檢附已開始設立程序的證明,將來公司登記完成
後,該帳戶得直接轉換為公司名稱,無須重新開戶。但籌備處
若要貸款,應不適宜,且無必要。
貳、分公司
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 (公司法 3),故分公司
僅為公司法人的一部分,自身並無獨立的法律人格,若欲以分
公司名義簽約,應經總公司授權。
參、外國公司
公司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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