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8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P. 158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法人資格及重要事項,是憑上述登記事項的抄錄資料 (類似自

                              然人的戶籍謄本),必要時尚須立即上網查閱確認。












                              壹、公司籌備處

                                  公司籌備處即自訂立章程起至登記完成止的「設立中公

                              司」,通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序較繁瑣,有成立籌備處之需
                              要,但籌備處畢竟尚未取得法人資格,若要在銀行開設存款帳

                              戶,應以發起人個人名義開戶,籌備處名稱併列 (或註記)  於
                              戶名旁,並應檢附已開始設立程序的證明,將來公司登記完成

                              後,該帳戶得直接轉換為公司名稱,無須重新開戶。但籌備處
                              若要貸款,應不適宜,且無必要。


                              貳、分公司


                                  分公司為受本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 (公司法 3),故分公司
                              僅為公司法人的一部分,自身並無獨立的法律人格,若欲以分

                              公司名義簽約,應經總公司授權。


                              參、外國公司


                                  公司法所稱「外國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外國法
                       14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