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5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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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公司法與企業併購法









                                    公司為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 (公司法 1),分為下列四
                                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
                                    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
                                    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
                                    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
                                    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

                                    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

                                    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
                                    其責任之公司。(公司法 2)


                                    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在實務上甚為少見,與銀行往來的公
                                司大部分屬於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這二種公司得由一人

                                股東組成的規定,係於民國 90 年間修正 (原規定至少須五人
                                及七人),本章所介紹的公司法有關規定,以有限公司及股份

                                有限公司為主,俾符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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