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二、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辦理授信業務。 三、信託業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但以開發為目的的土地 信託,依信託契約約定、經全體受益人同意或受益人會議 決議者,不在此限。(信託業法 26) 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