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8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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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將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公益信

                              託監察人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之 (信託法 72)。
                              若嗣後發生信託行為當時不能預見的情事時,主管機關得參酌

                              信託本旨,變更信託條款。
                                  公益信託的受託人非有正當理由,並經主管機關許可,不

                              得辭任。公益信託若違反設立許可條件、監督命令或為其他有
                              害公益的行為,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可或為其他必要處置,其

                              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為活動者,亦同 (信託法 77)。公益信
                              託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因被撤銷設立許可而消滅者,若無信
                              託行為所訂信託財產歸屬權利人時,主管機關得為類似的目

                              的,使信託關係存續,或使信託財產移轉於有類似目的的公益
                              法人或公益信託 (信託法 79)。










                                  信託業所經營的業務,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其有變更
                              者,亦同。若業務涉及外匯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涉及信託

                              業得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信託財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 6
                              條規定之有價證券或期貨交易法第 3 條規定的期貨時,其符合

                              一定條件者,並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信託業法 18)。信託業得經營的業務,分為主要業務及附屬業
                              務,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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