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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貳、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信託法 9-18)
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的財產權為信託財產,受託人因信
託財產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的財產權,仍
屬信託財產。信託財產獨立性的表徵如下:
一、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
二、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
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詳細說明請參閱下一題)
四、屬於信託財產的債權與不屬於該信託財產的債務,不得互
相抵銷。
五、信託財產為所有權以外的權利時,受託人雖取得該權利標
的的財產權,其權利亦不因混同而消滅。例如以不動產抵
押權為信託財產,若受託人嗣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抵押
權不因此而消滅。
六、經公示的信託財產,當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
時,受益人方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處分。
信託法第 1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
執行。」信託受託人並非信託財產的實際所有人,故信託財產
如已公示 (例如信託登記),受託人的債權人不得對信託財產強
制執行,應無疑義。至於委託人的債權人,依上開規定,似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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