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4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P. 144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貳、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信託法 9-18)


                                  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取得的財產權為信託財產,受託人因信
                              託財產管理、處分、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的財產權,仍

                              屬信託財產。信託財產獨立性的表徵如下:
                              一、受託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

                              二、受託人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團。
                              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詳細說明請參閱下一題)

                              四、屬於信託財產的債權與不屬於該信託財產的債務,不得互
                                  相抵銷。

                              五、信託財產為所有權以外的權利時,受託人雖取得該權利標
                                  的的財產權,其權利亦不因混同而消滅。例如以不動產抵

                                  押權為信託財產,若受託人嗣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抵押
                                  權不因此而消滅。

                              六、經公示的信託財產,當受託人違反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
                                  時,受益人方得聲請法院撤銷其處分。










                                  信託法第 12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
                              執行。」信託受託人並非信託財產的實際所有人,故信託財產

                              如已公示 (例如信託登記),受託人的債權人不得對信託財產強
                              制執行,應無疑義。至於委託人的債權人,依上開規定,似亦

                       12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