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1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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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信託法及信託業法
機關監督 (信託法 72)。
信託行為有一特性,即委託人必須將其財產權移轉予受託
人,或為其他處分,例如不動產信託必須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
登記至受託人名下,惟受託人僅為名義上的所有權人,委託人
方為事實上的所有權人,故受託人的債權人不得對該不動產強
制執行,受託人若死亡,該不動產亦不構成受託人的遺產。至
於委託人的債權人得否對該不動產強制執行?則涉及信託財產
的屬性,為別一問題,容於「信託財產的強制執行」(本章第
82 題) 中說明。
信託是基於高度信賴而產生的法律關係,故受託人應依信
託本旨,為委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而受託人如係信託
業,或信託行為訂有給付報酬者,受託人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
(信託法 38)。茲依信託法規定說明受託人的義務與責任:
壹、信託受託人的義務
一、受託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處理信託事務。(信託法
22)
二、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
理。信託財產為金錢者,得以分別記帳方式為之。(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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