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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信託法及信託業法



                                機關監督 (信託法 72)。

                                    信託行為有一特性,即委託人必須將其財產權移轉予受託
                                人,或為其他處分,例如不動產信託必須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

                                登記至受託人名下,惟受託人僅為名義上的所有權人,委託人
                                方為事實上的所有權人,故受託人的債權人不得對該不動產強

                                制執行,受託人若死亡,該不動產亦不構成受託人的遺產。至
                                於委託人的債權人得否對該不動產強制執行?則涉及信託財產

                                的屬性,為別一問題,容於「信託財產的強制執行」(本章第
                                82 題)  中說明。











                                    信託是基於高度信賴而產生的法律關係,故受託人應依信
                                託本旨,為委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而受託人如係信託

                                業,或信託行為訂有給付報酬者,受託人得向委託人請求報酬
                                (信託法 38)。茲依信託法規定說明受託人的義務與責任:


                                壹、信託受託人的義務


                                一、受託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處理信託事務。(信託法
                                    22)

                                二、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

                                    理。信託財產為金錢者,得以分別記帳方式為之。(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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