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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信託關係的成立,屬於私法行為,終究有結束的一天,有
關信託關係消滅的原因,以及消滅後的效果,信託法規定如
下:
壹、信託關係消滅的原因 (信託法 62-64)
一、信託行為所定消滅事由發生。
二、信託目的已完成或確定不能完成。
三、委託人或受益人終止信託:
(一) 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得隨時終止信託。
(二) 信託利益非由委託人全部享有者,除信託行為另有
訂定外,委託人及受益人得隨時共同終止信託。
貳、信託關係消滅的效果 (信託法 65-68)
一、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的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
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 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受益人;
(二) 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二、信託關係消滅時,於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於前條歸屬權利
人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以歸屬權利人視為受益人。
三、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的處理作成結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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