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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信託關係的成立,屬於私法行為,終究有結束的一天,有
                              關信託關係消滅的原因,以及消滅後的效果,信託法規定如

                              下:


                              壹、信託關係消滅的原因 (信託法 62-64)


                              一、信託行為所定消滅事由發生。
                              二、信託目的已完成或確定不能完成。

                              三、委託人或受益人終止信託:
                                  (一)  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者,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得隨時終止信託。
                                  (二)  信託利益非由委託人全部享有者,除信託行為另有
                                        訂定外,委託人及受益人得隨時共同終止信託。



                              貳、信託關係消滅的效果 (信託法 65-68)


                              一、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的歸屬,除信託行為另有訂定
                                  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  享有全部信託利益的受益人;

                                  (二)  委託人或其繼承人。
                              二、信託關係消滅時,於受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於前條歸屬權利
                                  人前,信託關係視為存續,以歸屬權利人視為受益人。

                              三、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就信託事務的處理作成結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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