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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信託業基於信託的充分信賴關係,收受報酬,為客戶處理
事務,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為之,並負忠實義務 (信託業法
22),前者屬於專業責任,後者為誠實信用及利益迴避的要
求,若有違反,即應負法律責任。信託業法關於信託業應盡的
義務,規定如下:(信託業法 23-27)
一、信託業的經營與管理,應由具有專門學識或經驗的人員為
之,且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者,不得兼任其他業務
的經營。(信託業法 24)
二、信託業不得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
人誤信的行為。(信託業法 23)
三、除信託業對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者外,信託業不得以
信託財產為下列行為:(信託業法 25)
(一) 購買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發行或承銷的有價證券或
票券。
(二) 購買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的財產。
(三) 讓售與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
(四)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的利害關係交易行為。(利害關
係人範圍請參閱信託法第 7 條)
四、信託業除依契約約定,或事先告知受益人並取得其書面同
意外,不得為下列行為:(信託業法 27)
(一) 以信託財產購買其銀行業務部門經紀的有價證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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