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P. 147

第五章│信託法及信託業法



                                    及報告書,並取得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

                                    的承認。
                                四、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稅捐、費用或

                                    所負擔的債務,得以信託財產充之。前項費用,受託人有
                                    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人受償之權。

                                五、經受託人代墊之稅捐、費用,以及委託人積欠的報酬,受
                                    託人於信託關係消滅而未獲清償時,得就信託財產行使留
                                    置權。(信託法 67、51)











                                    所謂「公益信託」,指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

                                教、祭祀或其他公共利益為目的而成立的信託 (信託法 69)。
                                公益信託的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以下簡

                                稱主管機關)  許可,並在其監督之下運作。目前各個主管機
                                關,如內政、文化、教育、銀行、法務、環保及消費者保護
                                等,已就其職掌業務訂定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也有許多

                                銀行開辦公益信託業務,擔任受託人。
                                    公益信託兼具做公益及節稅的功能,欲成立公益信託,須

                                由受託人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應設置「信託監察人」,受
                                益人則為不特定的多數人,由各個公益信託自行界定。公益信

                                託經許可成立後,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信託事務及財產狀況,
                                必要時並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的擔保或為其他處置,受託人應
                                                                                              13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