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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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信託法及信託業法
及報告書,並取得受益人、信託監察人或其他歸屬權利人
的承認。
四、受託人就信託財產或處理信託事務所支出的稅捐、費用或
所負擔的債務,得以信託財產充之。前項費用,受託人有
優先於無擔保債權人受償之權。
五、經受託人代墊之稅捐、費用,以及委託人積欠的報酬,受
託人於信託關係消滅而未獲清償時,得就信託財產行使留
置權。(信託法 67、51)
所謂「公益信託」,指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
教、祭祀或其他公共利益為目的而成立的信託 (信託法 69)。
公益信託的設立及其受託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以下簡
稱主管機關) 許可,並在其監督之下運作。目前各個主管機
關,如內政、文化、教育、銀行、法務、環保及消費者保護
等,已就其職掌業務訂定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也有許多
銀行開辦公益信託業務,擔任受託人。
公益信託兼具做公益及節稅的功能,欲成立公益信託,須
由受託人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應設置「信託監察人」,受
益人則為不特定的多數人,由各個公益信託自行界定。公益信
託經許可成立後,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信託事務及財產狀況,
必要時並得命受託人提供相當的擔保或為其他處置,受託人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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