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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法 24)

                              三、受託人應自己處理信託事務。但信託行為另有訂定或有不
                                  得已的事由者,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法 25)

                              四、受託人就各信託,應分別造具帳簿,載明各信託事務處理
                                  的狀況。受託人除應於接受信託時作成信託財產目錄外,

                                  每年至少定期一次作成信託財產目錄,並編製收支計算
                                  表,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信託法 31)

                              五、受託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享有信託利益。但與他人為共同
                                  受益人時,不在此限。(信託法 34)
                              六、除法律或信託契約另有規定外,受託人不得將信託財產轉

                                  為自有財產,或於該信託財產上設定或取得權利。(信託
                                  法 35)



                              貳、信託受託人的責任


                              一、受託人因管理不當致信託財產發生損害,或違反信託本旨
                                  處分信託財產時,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受託人,得請求
                                  以金錢賠償信託財產所受損害或回復原狀,並得請求減免

                                  報酬。(信託法 23)
                              二、受託人因違反分別管理信託財產的規定而獲得利益者,委

                                  託人或受益人得請求將其利益歸於信託財產。(信託法 24)
                              三、受託人因信託行為對受益人所負擔的債務,僅於信託財產

                                  限度內負履行責任。(信託法 30)
                              四、受託人違反第 35 條規定,使用或處分信託財產者,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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