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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公司名稱上應標明公司的種類 (公司法 2),因有限公司及
                              股份有限公司屬不同種類、組織的公司,所適用的規定亦不盡

                              相同,故銀行人員於書寫客戶公司名稱時,不宜省略,致無法
                              區分。茲將這二種公司的主要區別列表說明如下:



                                         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1. 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                  1.  由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
                                                                股東一人所組織。

                              2. 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               2. 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
                                其責任。有股單。                        責任。有股票。
                              3. 董事至少一人,最多三人,由股               3. 董事至少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
                                東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                  為能力之人選任之,任期三年。
                                無任期限制。
                              4. 無監察人,不執行業務的股東均               4. 置監察人或獨立董事、審計委員
                                可行使監察權。                         會行使監察權。
                              5. 無股東會及董事會的組織。                 5.  有股東會及董事會的組織。
                              6. 不得發行公司債                      6.  得發行公司債。
                              7. 不適用公司重整的規定。                  7.  適用公司重整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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