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6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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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本票本應由發票人自己負付款責任,但依票據法第 124 條
                              準用第 69 條規定,本票上若載有擔當付款人者,其付款之提

                              示,應向擔當付款人為之。而本票的擔當付款人得由銀行擔
                              任,凡是經銀行核准開戶的支票存款戶,均得委託該銀行為其

                              所簽發本票的擔當付款人,就其支票存款戶內逕行代為付款,
                              即所謂「銀行擔當付款的本票」。此種本票可比照支票的作業

                              程序處理,有其方便性,也較容易被交易對象所接受,但銀行
                              擔當付款並非「擔保一定付款」,僅受客戶委託付款而已,若
                              因存款不足退票,發票人仍應自負票據責任。一般在文具店皆

                              可買到的空白商業本票,若依照票據法有關本票的規定簽發,
                              當亦屬於有效的本票,惟此種本票在提示、付款及作成拒絕證

                              書方面均較為繁瑣,且不能委託銀行處理,故有銀行擔當付款
                              本票的需求。










                                  依票據法第 125 條第 4 項規定,支票發票人得以自己為付
                              款人。因為支票的付款人必須是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金融業者

                              (票據法 4),所以也唯有金融業得簽發以自己為付款人的支
                              票,若由銀行簽發,即稱為「本行支票」,若由信用合作社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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