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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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票據法



                                    意思而背書,其內心之意思,非一般人所能知或可得而

                                    知,為維護票據之流通性,仍不得解免背書人之責任 (最
                                    高法院 63 年度第 6 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













                                    客戶若欲簽發支票,應與銀行簽訂「支票存款往來約定

                                書」,並領取空白支票,有關開戶及簽約事宜,必須遵照中華
                                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所訂的「支票存款戶處理規範」辦理。

                                簽約後,支票存款戶與銀行之間具有「委任」及「消費寄託」
                                的雙重法律關係,在委任關係中,銀行為受任人,應盡善良管

                                理人的注意義務,故存戶所簽發的支票於提示付款時,若因銀
                                行的故意或過失,不該付款而付款,例如印鑑不符未確實核

                                對、背書不連續或有其他退票事由而仍予以付款者,倘造成存
                                戶損害,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反之,若支票應付款而不付
                                款,因執票人對於付款人有直接付款請求權,自得請求銀行給

                                付票款,故票據的處理必須非常謹慎,遇有特殊狀況應仔細研
                                究,必要時應請教法務部門或法律顧問,以免涉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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