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4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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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但支票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

                              限。」故支票上平行線的取消,不能僅在平行線上畫”╳”,應
                              照上述方式書寫並簽名。










                                  票據為有價證券,欲行使票據權利,必須持有票據,且凡
                              是在票據上簽名者,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票據法 5),不允

                              許票據債務人以其他立證方法變更或補充其文義,此乃票據文
                              義性使然。表現在文義性的特質,有下列數項規定及案例可供

                              參考:
                              一、票據上雖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簽名,不影
                                  響其他簽名之效力 (票據法 8)。

                              二、代理人未載明為本人代理之旨而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

                                  據上之責任 (票據法 9)。例如張三是李四的代理人,代理
                                  李四簽章時僅由張三簽章,並未把代理李四的意旨書寫在
                                  票據上,則張三應自己負票據責任。

                              三、票據之偽造或票上簽名之偽造,不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
                                  (票據法 15),真正簽名者仍應負票據責任。

                              四、票據上被保證人之債務縱為無效,保證人仍負擔其義務
                                  (票據法 61)。

                              五、凡在票據背面或其黏單上簽名而形式上合於背書之規定
                                  者,即應負票據法上背書人之責任。縱令非以背書轉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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