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4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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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為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 (票據法 45、66、69)。若未按期
提示,對於前手喪失追索權。
二、本票:與匯票相同 (票據法 124 準用匯票規定)。
三、支票:提示期限有三種:(一) 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二) 發票地與付款地不
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三) 發票地
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票據法
130)。上述規定所指的「市」,係指直轄市,例如發票地
在基隆市,付款地在台北市,提示期限為發票日後十五
日。付款地即印刷於支票上的付款銀行所在地,發票地通
常未記載,則以發票人的住所地或營業所所在地視為發票
地。支票若未按期提示,對於發票人以外的前手喪失追索
權,對發票人仍可追索 (票據法 132)。
客戶與銀行簽訂「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後,得簽發支
票,亦得申請簽發以銀行為擔當付款人的本票,其法律關係同
屬委任及消費寄託的混合契約,既然可委託銀行付款,當然可
撤銷特定票據的付款委託,但並非毫無限制。支票的發票人在
票據法第 130 條所定的提示期限內 (請參閱前一題),不得撤
銷付款委託 (票據法 135),故付款行於受理支存戶撤銷付款委
託的申請時,應檢視該支票是否已過了法定的提示期限。至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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