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1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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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投資人或專業客戶身分,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

                                            融商品或服務,於該筆金融商品或服務範圍內的
                                            自然人。

                                         2. 法人:其應符合的條件為該法人接受金融服務業
                                            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時,最近一期的財務報告總

                                            資產超過新臺幣 5 千萬元。










                                    金保法所稱之「金融消費者」,凡接受金融服務業提供金

                                融商品或服務者皆屬之,僅將專業投資機構及符合一定財力或
                                專業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排除在外,範圍甚廣。而消保法所稱

                                的「消費者」,專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
                                服務者,範圍較狹隘,故銀行對企業的商業貸款、金融機構的

                                各種投資型商品 (例如連動債或共同基金等),因非屬消費行
                                為,皆不適用消保法。可見金保法的適用對象及範圍,遠大於
                                消保法。

                                    另外,消保法與金保法既然規範的對象不盡相同,因此並
                                無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消費者若符合二法的適用對象,則

                                可選擇對其有利的法律主張權利,並非優先適用金保法。但金
                                保法對於金融服務業的要求,較消保法嚴格,且金保法的評議

                                制度,有強制業者接受的功能 (消保法的調解程序無此規範),
                                故金融消費者以金保法主張權利似較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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