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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同本金一併轉入催收款 (處理辦法 10)。例如逾放金額為短期

                              放款 100 萬元,轉催收款時尚有 5 萬元應收利息未收回,則轉
                              入催收款的金額為 105 萬元,其目的在避免帳務上的「虛盈實

                              虧」。一個銀行列報的逾期放款加上催收款的總和,再除以授
                              信總額,即為該銀行的「逾放比率」。逾放比是銀行授信品質

                              優劣的重要指標,也是主管機關管理 (或監理)  銀行的主要工
                              具之一。



                              參、呆帳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經催理後,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

                              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處理辦法 11)
                              一、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
                                  債權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回者。

                              二、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價甚低或扣除先順位抵

                                  押權後,已無法受償,或執行費用接近或可能超過銀行可
                                  受償金額,執行無實益者。
                              三、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

                                  而銀行亦無承受實益者。
                              四、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二年,經催收仍未收回者。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轉銷呆帳時,應經董 (理)  事會之決議

                              通過,並通知監察人 (監事)。但經主管機關或金檢單位要求轉
                              銷者,應即轉銷,並提報最近一次董 (理)  事會及通知監察人
                              備查 (處理辦法 12)。呆帳的轉銷,應先就提列之備抵呆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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