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2 - 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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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同本金一併轉入催收款 (處理辦法 10)。例如逾放金額為短期
放款 100 萬元,轉催收款時尚有 5 萬元應收利息未收回,則轉
入催收款的金額為 105 萬元,其目的在避免帳務上的「虛盈實
虧」。一個銀行列報的逾期放款加上催收款的總和,再除以授
信總額,即為該銀行的「逾放比率」。逾放比是銀行授信品質
優劣的重要指標,也是主管機關管理 (或監理) 銀行的主要工
具之一。
參、呆帳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經催理後,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
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呆帳:(處理辦法 11)
一、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
債權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回者。
二、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價甚低或扣除先順位抵
押權後,已無法受償,或執行費用接近或可能超過銀行可
受償金額,執行無實益者。
三、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
而銀行亦無承受實益者。
四、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二年,經催收仍未收回者。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轉銷呆帳時,應經董 (理) 事會之決議
通過,並通知監察人 (監事)。但經主管機關或金檢單位要求轉
銷者,應即轉銷,並提報最近一次董 (理) 事會及通知監察人
備查 (處理辦法 12)。呆帳的轉銷,應先就提列之備抵呆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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