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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無法全部受償者,法院不發債權憑證,必須就未受償部分另行
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俟確定後,以之聲請執行及換發債權憑
證。
銀行授信債權的抵押物有動產及不動產,動產抵押物如車
輛或機器設備等,其拍賣多半是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辦理
(即自行占有、拍賣,請參閱第四章),亦得於取得執行名義
後,聲請法院查封拍賣。若抵押物為船舶或航空器 (飛機),另
須適用海商法、船舶登記法及民用航空法,船舶或航空器亦屬
動產,但其強制執行卻是準用不動產的執行程序 (強制執行法
114、114-4)。
對於不動產抵押物的拍賣,銀行應向該不動產所在地的地
方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再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向地
方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拍賣抵押物。聲請裁定之前,必
須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最新的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檢視該
不動產所有權有無移轉,若已移轉第三人,雖不影響抵押權
(抵押權有「追及性」),惟應以聲請當時的所有權人為相對
人,聲請裁定及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程序詳本章第 151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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