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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無法全部受償者,法院不發債權憑證,必須就未受償部分另行

                              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俟確定後,以之聲請執行及換發債權憑
                              證。










                                  銀行授信債權的抵押物有動產及不動產,動產抵押物如車
                              輛或機器設備等,其拍賣多半是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辦理

                              (即自行占有、拍賣,請參閱第四章),亦得於取得執行名義
                              後,聲請法院查封拍賣。若抵押物為船舶或航空器 (飛機),另

                              須適用海商法、船舶登記法及民用航空法,船舶或航空器亦屬
                              動產,但其強制執行卻是準用不動產的執行程序 (強制執行法
                              114、114-4)。

                                  對於不動產抵押物的拍賣,銀行應向該不動產所在地的地

                              方法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再以該裁定為執行名義,向地
                              方法院的民事執行處聲請執行拍賣抵押物。聲請裁定之前,必
                              須先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最新的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檢視該

                              不動產所有權有無移轉,若已移轉第三人,雖不影響抵押權
                              (抵押權有「追及性」),惟應以聲請當時的所有權人為相對

                              人,聲請裁定及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程序詳本章第 151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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