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3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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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課│事後管理
(三)由第三人清償
逾期授信案件如有主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願意代為清償,
對銀行而言,利多弊少。惟第三人之清償,因該第三人就債之
履行是否具有利害關係而有不同之結果。所謂有利害關係之第
三人,包括保證人、抵押物共有人、後順位抵押權人、抵押物
買受人及連帶債務人等,其清償之效果如下:
1. 有利害關係第三人之代償,銀行不得拒絕 (民法第 311
條),於清償之後,該清償人得按其清償之限度,承受債
權人之債權 (民法第 312 條),稱為「法定之債權讓
與」。其代償當時,銀行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如已確定,該抵押權即隨同債權而讓與該第三人;如
尚未確定,該第三人代償後僅受讓債權,抵押權不隨同
移轉。
2. 無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代償,銀行得拒絕,亦得接受,惟
該第三人清償之後,銀行之債權即告消滅,不發生上述
承受或法定債權讓與之效力。但銀行若接受無利害關係
之第三人代償,則可依契約將債權及抵押權移轉代償之
人。
(四)債權讓與
保證人或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亦得與銀行訂立債權讓與契
約,在替債務人繳清欠款之後,受讓銀行之債權,此種債權讓
與無須徵得債務人之同意,僅須將讓與之事由通知債務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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