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3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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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課│事後管理



                        (三)由第三人清償


                            逾期授信案件如有主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願意代為清償,
                        對銀行而言,利多弊少。惟第三人之清償,因該第三人就債之

                        履行是否具有利害關係而有不同之結果。所謂有利害關係之第
                        三人,包括保證人、抵押物共有人、後順位抵押權人、抵押物

                        買受人及連帶債務人等,其清償之效果如下:
                          1.  有利害關係第三人之代償,銀行不得拒絕  (民法第 311

                             條),於清償之後,該清償人得按其清償之限度,承受債
                             權人之債權  (民法第 312 條),稱為「法定之債權讓

                             與」。其代償當時,銀行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
                             權如已確定,該抵押權即隨同債權而讓與該第三人;如

                             尚未確定,該第三人代償後僅受讓債權,抵押權不隨同
                             移轉。

                          2.  無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代償,銀行得拒絕,亦得接受,惟
                             該第三人清償之後,銀行之債權即告消滅,不發生上述
                             承受或法定債權讓與之效力。但銀行若接受無利害關係

                             之第三人代償,則可依契約將債權及抵押權移轉代償之
                             人。


                        (四)債權讓與


                            保證人或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亦得與銀行訂立債權讓與契
                        約,在替債務人繳清欠款之後,受讓銀行之債權,此種債權讓

                        與無須徵得債務人之同意,僅須將讓與之事由通知債務人,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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