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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四、債務之清償
銀行經營授信業務最終目的係寄望於以所吸收之存款與自
身之淨值來賺取合理之最大收益,而其投入無數之精力與金錢
在不良授信上的催理,也不外乎希望經由積極之催理過程,能
將銀行之損失降至最低,因此債務之清償結果,便成了重要關
鍵。
(一)直接一次清償
銀行之授信債權或票據債權,經依法催收後,如債務人直
接一次以現金清償者,其債務即歸於消滅,此時若該債務人在
銀行已無其他債務,原則上銀行應即將借據及票據等有關債權
文件作廢或註明已清償之字樣後,交還債務人。
(二)分期清償
催收之目的在於收回銀行之債權,惟債務人若確無能力償
還,但頗有還款誠意者,銀行並非毫無寬限之餘地,債務人如
提出可行之償債方案,銀行尚可免去繁雜之訴追程序,故在不
致危害銀行債權之情況下,可同意債務人分期清償。惟如允許
主債務人分期清償,必須徵得保證人之同意,否則依據民法第
755 條之規定,保證人得主張免責。如允許分期清償,並應約
定倘有任何一期分期款項未依約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 (即「加速條款」),以便提前請求一次清償,
其他約定事項則視具體個案之協議內容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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