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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財產強制執行時,應於拍賣、變賣終結或交債權人承受
之日一日前 (如未經拍賣,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
前) 向法院聲明參與分配,如逾越上開期限參與分配,僅
能就分配後之餘額受償。
參與分配須有執行名義,參與分配時,應檢附該執行名
義正本 (如判決書、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等);銀行
之不動產抵押物為他人聲請查封拍賣時,銀行之債權無
論是否屆清償期,均應具狀聲明參與分配,否則法院僅
就其已知之債權列入分配,且拍定後,不動產上之抵押
權即歸消滅。
6. 拍賣案款之分配順序:強制執行案件參與分配後經拍
定,除有優先權之債權,例如稅捐、本案執行費用、共
益費用、抵押債權等得優先分配之外,其餘普通債權則
按債權之數額比例分配之。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6 條條文,該條第 2 項規定:「土地
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
押權」,與以往稅捐僅有「土地增值稅」一項得優先抵
押權受償之情形迥異。據上,爾後法拍所得案款,其分
配之順序如下:
(1) 強制執行費用。
(2)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
(3) 承攬修繕所生之法定抵押權 (針對該工作物)、海事
優先權 (針對該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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