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8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P. 238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財產強制執行時,應於拍賣、變賣終結或交債權人承受

                           之日一日前  (如未經拍賣,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
                           前)  向法院聲明參與分配,如逾越上開期限參與分配,僅

                           能就分配後之餘額受償。
                           參與分配須有執行名義,參與分配時,應檢附該執行名

                           義正本  (如判決書、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等);銀行
                           之不動產抵押物為他人聲請查封拍賣時,銀行之債權無

                           論是否屆清償期,均應具狀聲明參與分配,否則法院僅
                           就其已知之債權列入分配,且拍定後,不動產上之抵押
                           權即歸消滅。

                        6.  拍賣案款之分配順序:強制執行案件參與分配後經拍
                           定,除有優先權之債權,例如稅捐、本案執行費用、共

                           益費用、抵押債權等得優先分配之外,其餘普通債權則
                           按債權之數額比例分配之。

                           依據稅捐稽徵法第 6 條條文,該條第 2 項規定:「土地
                           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之徵收,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

                           押權」,與以往稅捐僅有「土地增值稅」一項得優先抵
                           押權受償之情形迥異。據上,爾後法拍所得案款,其分
                           配之順序如下:

                           (1)  強制執行費用。
                           (2)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

                           (3)  承攬修繕所生之法定抵押權  (針對該工作物)、海事
                               優先權  (針對該船舶)。


               230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