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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公示送達,法院為公示送達時,即於法院牌示處公告
並命銀行將公示送達文件刊登報紙,以利訴訟之進
行。故銀行於起訴之前應事先查明被告之應送達處
所,出庭應訊時並應準備被告之戶籍謄本或法人登記
資料,若未事先準備而法官當庭曉諭限期查報被告應
送達處所時,應於限期內查報,以免訴訟被駁回。
(3) 言詞辯論:我國訴訟制度在一、二審為事實審,必須
進行言詞辯論,第三審則為法律審,以書面審理為原
則。於言詞辯論期日,承辦人為銀行之訴訟代理人,
事前必須充分瞭解案情及法律關係,並應具備基本之
法律常識,對於法官之訊問及被告之答辯方足以應
付。若被告經合法送達 (包括公示送達) 而未到庭,
即得向法官聲請依原告之一造辯論為判決。
2. 訴訟上之和解及調解
銀行為使債權得以受償,有時亦可稍作讓步,在法院與
債權人成立和解或調解,以取得執行名義。在此所謂之
和解,係指銀行與債務人在訴訟程序進行中,經法官之
勸 諭 達 成 和 解 , 當 庭 簽 具 和 解 筆 錄 , 以 終 結 訟 爭 者 而
言;至於調解,則係於起訴前,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在 法 院 所 成 立 之 調 解 。 上 開 在 法 院 所 成 立 之 和 解 或 調
解,與確定之判決有相同之效力,均得為執行名義,但
雙方當事人私下所達成之和解契約則無此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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