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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公示送達,法院為公示送達時,即於法院牌示處公告

                               並命銀行將公示送達文件刊登報紙,以利訴訟之進
                               行。故銀行於起訴之前應事先查明被告之應送達處

                               所,出庭應訊時並應準備被告之戶籍謄本或法人登記
                               資料,若未事先準備而法官當庭曉諭限期查報被告應
                               送達處所時,應於限期內查報,以免訴訟被駁回。

                           (3)  言詞辯論:我國訴訟制度在一、二審為事實審,必須

                               進行言詞辯論,第三審則為法律審,以書面審理為原
                               則。於言詞辯論期日,承辦人為銀行之訴訟代理人,
                               事前必須充分瞭解案情及法律關係,並應具備基本之

                               法律常識,對於法官之訊問及被告之答辯方足以應
                               付。若被告經合法送達  (包括公示送達)  而未到庭,

                               即得向法官聲請依原告之一造辯論為判決。

                        2.  訴訟上之和解及調解

                           銀行為使債權得以受償,有時亦可稍作讓步,在法院與
                           債權人成立和解或調解,以取得執行名義。在此所謂之

                           和解,係指銀行與債務人在訴訟程序進行中,經法官之
                           勸  諭  達  成  和  解  ,  當  庭  簽  具  和  解  筆  錄  ,  以  終  結  訟  爭  者  而

                           言;至於調解,則係於起訴前,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在  法  院  所  成  立  之  調  解  。  上  開  在  法  院  所  成  立  之  和  解  或  調
                           解,與確定之判決有相同之效力,均得為執行名義,但

                           雙方當事人私下所達成之和解契約則無此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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