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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述催告及裁定之程序。


                      (二)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程序


                          債務人提供不動產或動產所設定之抵押權或質權,於貸款
                      逾期後,銀行得向該不動產或動產所在地之法院聲請裁定拍賣

                      抵押物或質物,法院准許拍賣之裁定,為執行名義之一種,銀
                      行得據以向法院之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拍賣該抵押物或

                      質物,以抵償其債務。惟質權之標的物,如為動產時,銀行除
                      請法院拍賣之外,亦得自行拍賣,但應經法院公證人、商會、
                      警察官署或自治機關等之證明。有價證券之設質,並得自行處

                      分之。
                          至於動產抵押權之實行方式有二︰一為聲請法院裁定准許

                      拍賣後,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但如經登記之抵
                      押權契約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得直接依該契約聲請法院強

                      制執行);一為依照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17 條之規定,先行占有
                      抵押物後,再自行拍賣。

                          就不動產抵押物聲請裁定拍賣之前,應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最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檢視不動產所有權有無移轉,

                      若已移轉第三人,應以現在之所有權人為相對人聲請裁定及執
                      行,其管轄法院則為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三)就本票聲請強制執行之程序

                          依據票據法第 123 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

                      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此乃票據法對本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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