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9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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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課│事後管理



                             保,以代替釋明,擔保之種類有現金或有價證券  (如公債)

                             等,由法院裁定,提供擔保之金額或價額約為請求假扣
                             押金額之三分之一,於法院裁定准予假扣押,並向法院

                             提存所辦理提存之後,始得實施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之
                             財產。嗣後如符合取回擔保物之要件,應即向提存所請
                             求取回。


                          2.  取回提存物之方法
                             銀行於提供擔保聲請假扣押之後,若符合取回提存物之

                             要件,應填具「取回提存物請求書」向提存所辦理取回
                             手續,取回提存物之要件約有下列數種︰

                             (1)  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
                                或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者,聲請假扣押人即可

                                憑該確定之勝訴判決或支付命令聲請取回提存物。
                             (2)  受擔保利益人  (即假扣押債務人)  同意返還擔保物

                                者,得憑其出具之同意書聲請法院裁定返還擔保物,
                                再憑該裁定向提存所聲請取回提存物。

                             (3)  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  (銀行)  證明已定 20 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並聲請法

                                院裁定准予返還擔保物,俟該裁定確定後憑以向提存
                                所聲請取回提存物。依此一方式取回者,通常有兩種
                                情況:一為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其本案訴訟未獲全

                                部勝訴之確定判決,一為因清償而使勝訴判決之金額

                                小於原先聲請假扣押之債權額。遇此情形均須辦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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