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8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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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只要於時效屆至之前有效予以中斷,請求權則永遠不
會消滅。
三、法律催收程序
(一)假扣押程序
1. 方法
銀行在授信逾期之後,若查得債務人提供之擔保品以外
之財產,並非立即可聲請法院予以查封,必須先取得執
行名義。取得執行名義之方式通常有起訴、依督促程序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或就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
惟此等程序曠日費時,尤其起訴程序,債務人若對法院
之判決有所不服,得上訴於上級法院,俟判決確定時,
債務人恐早已脫產。故為保全將來之執行,法律准許債
權人得先行辦理「假扣押」或「假處分」,即所謂「保
全程序」。
「假扣押」係為保全金錢之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者,
而「假處分」則係為保全金錢以外之請求,銀行之債權
多屬金錢上之請求,故以辦理「假扣押」居多。債務人
之財產經銀行假扣押之後,即無法移轉或設定負擔 (如抵
押權) 予他人,銀行得於取得確定之判決、支付命令等執
行名義之後,再拍賣經假扣押之標的物。但假扣押之聲
請非可任意為之,債權人必須釋明債權情形及將來有不
能 執 行 或 甚 難 執 行 之 虞 , 銀 行 一 般 係 以 向 法 院 提 供 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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