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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只要於時效屆至之前有效予以中斷,請求權則永遠不

                               會消滅。


                      三、法律催收程序


                      (一)假扣押程序

                        1.  方法


                           銀行在授信逾期之後,若查得債務人提供之擔保品以外
                           之財產,並非立即可聲請法院予以查封,必須先取得執
                           行名義。取得執行名義之方式通常有起訴、依督促程序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或就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
                           惟此等程序曠日費時,尤其起訴程序,債務人若對法院

                           之判決有所不服,得上訴於上級法院,俟判決確定時,
                           債務人恐早已脫產。故為保全將來之執行,法律准許債

                           權人得先行辦理「假扣押」或「假處分」,即所謂「保
                           全程序」。

                           「假扣押」係為保全金錢之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者,
                           而「假處分」則係為保全金錢以外之請求,銀行之債權

                           多屬金錢上之請求,故以辦理「假扣押」居多。債務人
                           之財產經銀行假扣押之後,即無法移轉或設定負擔  (如抵

                           押權)  予他人,銀行得於取得確定之判決、支付命令等執
                           行名義之後,再拍賣經假扣押之標的物。但假扣押之聲
                           請非可任意為之,債權人必須釋明債權情形及將來有不

                           能  執  行  或  甚  難  執  行  之  虞  ,  銀  行  一  般  係  以  向  法  院  提  供  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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