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3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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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課│事後管理
則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至於起訴應向何處法院提出,乃法院管轄權之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採「以原就被」之原則,亦即起訴原
則上應向被告住所地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提起之,
但請求償還票款之案件,得向付款地之法院起訴,此
外,訴訟法上仍有其他有關管轄權之特別規定,茲不
贅述。惟銀行之授信案件,客戶所簽之契約書中,大
多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亦即銀行與客戶約定,如
因該授信案件而涉訟,雙方同意以某地方法院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通常係約定以銀行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
法院,以求訴訟上之便利,但「小額訴訟法程序」不
適用合意管轄之規定。
民事訴訟程序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故銀行為原告而
起訴時,對於請求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未盡舉證之
責即可能受敗訴之判決。例如被告否認借據上之簽章
為真正,此時銀行即應請法院傳訊當初辦理對保之
人,或提出其他證據,以證明簽章之真正;惟若被告
主張該筆借款已還清,則應由被告就已還清之事實負
舉證責任,此乃舉證責任之分配原則。
(2) 公示送達:銀行於起訴時,起訴狀應按被告之人數檢
附起訴狀繕本一併遞狀,俾法院於通知被告開庭時,
得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若被告之應送達處所不明
無法送達時,銀行應檢具被告之戶籍謄本或法人之登
記資料 (如公司之抄錄資料),於開庭審理時聲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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