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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五)訴訟程序


                        1.  起訴

                           (1)  起訴相關規定:銀行依照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向法院
                               請求就銀行所主張之私法上權利或其他事項予以判決

                               之程序。銀行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借
                               款人及連帶保證人清償債務,或請求判令票據之債務

                               人清償票款等,須經過一連串之法定程序,例如:提
                               出起訴狀  (連同證物)、收受被告答辯狀、依法院所訂

                               期日派員代理銀行出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及終獲判
                               決。訴訟之兩造當事人  (原告及被告)  對於判決不

                               服,得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聲明上訴,如在上開法
                               定期間內均未上訴,判決始告確定。

                               我國訴訟程序原則上採三級三審制,通常之訴訟程序
                               均可上訴至三審  (最高法院),但簡易訴訟程序有特殊
                               之規定,銀行債權適用簡易程序之情形主要有二:(1)

                               為請求金額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之案件,(2)  為請求清
                               償票款之案件  (無金額限制)。對於地方法院依簡易程

                               序所為之一審判決如有不服,得上訴二審,惟二審係
                               由地方法院之合議庭審理,對於二審之判決原則上不

                               得再上訴,但上訴利益逾新臺幣 100 萬元者,在符合
                               一定條件之下,經原審法院核准,仍得上訴最高法

                               院,稱之為「飛躍上訴」,因未經過高等法院審理。
                               另外,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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