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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五)訴訟程序
1. 起訴
(1) 起訴相關規定:銀行依照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向法院
請求就銀行所主張之私法上權利或其他事項予以判決
之程序。銀行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借
款人及連帶保證人清償債務,或請求判令票據之債務
人清償票款等,須經過一連串之法定程序,例如:提
出起訴狀 (連同證物)、收受被告答辯狀、依法院所訂
期日派員代理銀行出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及終獲判
決。訴訟之兩造當事人 (原告及被告) 對於判決不
服,得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聲明上訴,如在上開法
定期間內均未上訴,判決始告確定。
我國訴訟程序原則上採三級三審制,通常之訴訟程序
均可上訴至三審 (最高法院),但簡易訴訟程序有特殊
之規定,銀行債權適用簡易程序之情形主要有二:(1)
為請求金額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之案件,(2) 為請求清
償票款之案件 (無金額限制)。對於地方法院依簡易程
序所為之一審判決如有不服,得上訴二審,惟二審係
由地方法院之合議庭審理,對於二審之判決原則上不
得再上訴,但上訴利益逾新臺幣 100 萬元者,在符合
一定條件之下,經原審法院核准,仍得上訴最高法
院,稱之為「飛躍上訴」,因未經過高等法院審理。
另外,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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