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5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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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課│事後管理



                        (六)強制執行程序


                          1.  強制執行之意義,係指依據債權人之聲請,司法機關對
                             債務人行使強制力,使債權人私法上請求權得以實現之

                             手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須具備執行名義,並提出強
                             制執行聲請狀及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依強制執行法第四

                             條規定,執行名義有下列六種:
                             (1)  確定之終局判決。

                             (2)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
                                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3)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4)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5)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
                                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6)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2.  銀行常用之執行名義約有下列數種:
                             (1)  確定判決。

                             (2)  確定之支付命令。
                             (3)  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質物之裁定。

                             (4)  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
                             (5)  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

                             (6)  法院准許假扣押之裁定。
                             其中第三項係所謂「對物之執行名義」,依該項執行名

                             義聲請強制執行者,僅能查封該特定之抵押物或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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