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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請,法院應撤銷和解,和解一經撤銷,或「法院之和解」經受
理之法院駁回或不認可時,法院均應依職權宣告該債務人破
產。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債務人或債權人均得逕向法院聲
請宣告破產,法院經調查後如為破產之宣告,應即選任破產管
理人,決定申報債權之期間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之期日,並公
告有關事項,此時債權銀行宜依限申報債權,及參加債權人會
議以維權益。惟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
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
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得以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
債權,為破產債權而行使之,此外,其他一般破產債權,非依
破產程序不得行使。破產債權人依破產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
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
依破產法進行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保
證人及其他共同債務人之權利,均不因此而受影響。例如銀行
對於借款人之債權因破產終結而消滅部分,仍得向保證人求
償。
(八)重整程序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股份有限公司,因財務困難、暫
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但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依公司法規定
法院得依公司、股東或債權人之聲請,裁定准予重整。法院為
重整裁定時,應選任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以進行各項重整程
序。在法院准予重整之裁定送達公司之後,公司業務之經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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