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1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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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課│事後管理



                        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屬於重整人,公司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

                        之職權應予停止,同時已進行之公司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
                        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等程序,均當然停止。銀行如獲知債務

                        人正進行重整,應依法院裁定之期間申報債權。對重整公司之
                        債權,凡在重整裁定前成立者,均稱為「重整債權」。重整債

                        權,非依重整程序不得行使權利,其中有擔保債權亦不例外,
                        因為在重整程序未如破產法有「別除權」之規定。重整債權依
                        其性質之不同可分為三種,其優先順序如次:

                          1.  「優先重整債權」,即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例
                             如海商法第 24 條所規定之債權及稅捐稽徵法第 6 條規定

                             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
                          2.  「有擔保重整債權」,即指有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

                             擔保之債權。
                          3.  「無擔保重整債權」,指無任何擔保之債權。


                            公司經法院為重整完成之裁定後,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

                        部分,除依重整計畫處理,移轉重整後之公司承受者外,其請
                        求權消滅;未申報之債權,亦同。但公司債權人對公司債務之

                        保證人及其他共同債務人之權利,不因公司重整而受影響。如
                        重整失敗,經法院裁定終止重整時,其合於破產規定者,法院
                        並得依職權宣告公司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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