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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應返還債務人。但有資產管理公司以外之其他第

                                   二順位以下抵押權人時,應提存法院。
                                (4)  資產管理公司已取得執行名義而有第一順位以下

                                   順位債權人之債權者,主管機關得請法院委託前
                                   款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準用強制執行
                                   法之規定拍賣之。

                                (5)  法院受理對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債務人破產聲請

                                   或公司重整聲請時,應徵詢該資產管理公司之意
                                   見。如金融機構為該債務人之最大債權人者,法
                                   院並應選任該資產管理公司為破產管理人或重整

                                   人。
                                (6)  於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之債務人受破產宣告前或

                                   重整裁定前,已受讓之債權或已開始強制執行之
                                   債權,於該債務人破產宣告後或裁定重整後,得

                                   繼續行使債權並繼續強制執行,不受公司法及破
                                   產法規定之限制。

                             2.  前述第三款之認可辦法及公正第三人公開拍賣程
                                序,由主管機關定之。「資產管理公司」或「公正

                                第三人」,得受強制執行機關之委託及監督,依強
                                制執行法辦理金融機構聲請之強制執行事件。金融

                                機構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之不良債權,因出售所受
                                之損失,得於五年內認列損失。
                        (二)  由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各會員銀行

                             集資成立之「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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