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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六、呆帳轉銷之要件與程序


                      (一)呆帳轉銷要件


                          銀行應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
                      呆帳處理辦法」第 9 條規定積極清理逾期放款及催收款,凡具

                      有第 11 條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扣除估計可收回部分後轉銷為
                      呆帳:

                        1.  債務人因解散、逃匿、和解、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
                           致債權之全部或一部不能收回者。
                        2.  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價甚低,或扣除先順

                           位抵押權後,已無法受償,或執行費用接近或可能超過
                           銀行可受償金額,執行無實益者。

                        3.  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多次減價拍賣無人應
                           買,而銀行亦無承受實益者。

                        4.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二年,經催收仍未收回者。

                      (二)呆帳轉銷之程序


                          銀行對於逾期放款及催收款之轉銷,應經董  (理)  事會之

                      決議通過,並通知監察人  (監事)。但經主管機關或金融檢查機
                      關  (構)  要求轉銷者,應即轉銷為呆帳,並提報最近一次董
                      (理)  事會及通知監察人備查。董事會休會期間,得由常務董

                      (理)  事會代為行使,並通知監察人  (監                  事  ),再報董事會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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