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7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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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課│事後管理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即分別為金融
機構合併法規定之「資產管理公司」、「公 正第三
人」。前者負責有關不良債權之收購,後者則接受資
產管理公司或法院之委託處理拍賣事宜。除各銀行共
同集資設立之上述機構外,亦有若干銀行自行籌設資
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之功能有助於銀行不良債
權之去化,資產服務公司則居於公正第三人之地位,
可紓解法院之積案,有助於拍賣程序之進行。
(三) 不良債權出售之交易方式
1. 賣斷:係指按原始約定價金一次給付,或分期支付
之交易方式。
2. 利潤分享:係指交易價金部分以現金支付,另賣方
可分享後續買方回收金額之一定比例。
3. 完全承攬:係指雙方於期初約定交易價金比率後,
嗣於協議之期間內,由賣方將符合約定條件之案
件,依照原訂出價比率進行讓售。
(四) 不良債權出售之效益
1. 加速現金流入。
2. 降低內部管理成本。
3. 降低回收率波動風險,確保利益回收。
4. 健全授信資產品質。
5. 降低逾放比率,提高資本適足率。
6. 將人力資源有效運用於本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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