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9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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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課│事後管理



                        (三)呆帳轉銷之帳務沖轉處理


                          1.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項之轉銷,應先就提列之備抵呆帳或
                             保證責任準備項下沖抵,如有不足,始得列為當年度損

                             失。
                          2.  如有列帳於「其他應收款」之訴訟費用等代墊款項而未

                             收回歸墊者,應併同提出申請,並於核准後連同本息一
                             併轉銷呆帳。

                          3.  前一、二項債權之轉銷,應經董  (理)  事會決議通過,並
                             通知監察人後,即行沖轉。公營銀行呆帳之轉銷,尚應

                             依有關規定,報請審計機關備查或審核。


                        七、不良企業授信之事後管理


                          (一)  呆帳轉銷後,債權憑證及其他重要資料應妥善保管,
                               其債權仍應列帳記載,並詳列登記備查簿繼續催討,

                               隨時注意主、從債務人之動向及債權憑證之時效,如
                               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應即依法追償。

                          (二)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經依規定列為呆帳損失後收回
                               者,應就其收回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什項收入  (科子
                               目:其他什項收入─收回呆帳及過期帳)。

                          (三)  催收款項經核准轉銷呆帳後,因繼續催收而發生之訴
                               訟費用等損失,仍應依規定轉銷。

                          (四)  銀行於辦理轉銷呆帳時,應編製  (借)  追索債權  (貸)
                               待抵銷追索債權傳票憑以記帳。列帳時不論金額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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