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9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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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課│事後管理
(三)呆帳轉銷之帳務沖轉處理
1.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項之轉銷,應先就提列之備抵呆帳或
保證責任準備項下沖抵,如有不足,始得列為當年度損
失。
2. 如有列帳於「其他應收款」之訴訟費用等代墊款項而未
收回歸墊者,應併同提出申請,並於核准後連同本息一
併轉銷呆帳。
3. 前一、二項債權之轉銷,應經董 (理) 事會決議通過,並
通知監察人後,即行沖轉。公營銀行呆帳之轉銷,尚應
依有關規定,報請審計機關備查或審核。
七、不良企業授信之事後管理
(一) 呆帳轉銷後,債權憑證及其他重要資料應妥善保管,
其債權仍應列帳記載,並詳列登記備查簿繼續催討,
隨時注意主、從債務人之動向及債權憑證之時效,如
發現有可供執行之財產,應即依法追償。
(二) 逾期放款及催收款,經依規定列為呆帳損失後收回
者,應就其收回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什項收入 (科子
目:其他什項收入─收回呆帳及過期帳)。
(三) 催收款項經核准轉銷呆帳後,因繼續催收而發生之訴
訟費用等損失,仍應依規定轉銷。
(四) 銀行於辦理轉銷呆帳時,應編製 (借) 追索債權 (貸)
待抵銷追索債權傳票憑以記帳。列帳時不論金額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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