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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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課│事後管理



                             擔保放款,擔保放款中,擔保品價值足以清償者,應即

                             處  分  擔  保  品  以  收  回  債  權  ;  惟擔保品價值有不足清償之
                             虞,或全無擔保者,則應積極調查債務人之財產,俾為

                             採取法律程序之準備。調查之對象除主債務人  (如借款
                             人)、保證人之外,尚包括票據債務人  (發票人、背書人

                             等)。調查財產之內容包括不動產、動產、有價證券  (例
                             如股票、公債、可轉讓定期存單、受益憑證等)  及債務人

                             對於第三人之債權  (例如銀行存款、薪資所得、租金、工
                             程款等)。
                             銀行調查逾期放款戶財產之方式不一而足,首先可就貸

                             放之初,客戶所填個人基本資料或銀行之徵信資料中逐
                             一清查,或至債務人目前居住所瞭解、打聽,亦可委託

                             徵信機構調查或透過保證人瞭解主債務人之財產狀況,
                             平時並應隨時注意報紙、雜誌上關於法院之拍賣資料是

                             否與本行催收案件有關,以便聲明參與分配。另外,得
                             於聲請強制執行之後,依強制執行法第 19 條規定,請法

                             院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
                             調查之,或依同法第 20 條規定,聲請法院命債務人據實

                             報告財產狀況。亦得依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之規定,於取
                             得執行名義後,向稅捐機關查詢債務人之課稅資料。

                          5.  行使抵銷權:依據民法第 334 條規定,指二人互相負有
                             債務,且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人得以自
                             己之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相抵銷。銀行辦理催收案件,

                             如發現債務人於該銀行  (包括聯行)  內有存款時,因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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