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9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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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課│事後管理
(二) 放款積欠本金或利息雖未超過三個月,但已向主、從
債務人訴追或處分擔保者。
銀行對於逾期放款的發生,依據「授信準則」第 34、35
條,就其對嗣後授信之影響,在處理上應抱持下列之態度與做
法:
(一) 銀行對於授信逾期案件應積極催討,未獲清償者,應
依規定轉列催收款項,並繼續設法催收,經評估收回
無望者,依規定程序轉列呆帳。對已轉列呆帳者,仍
應隨時注意各債務人之經濟情況及償債能力,伺機追
償。
(二) 銀行對授信資產品質應覈實評估,並適當增加備抵呆
帳之提列,以強化經營體質。
(三) 借款發生逾期時,相關借保戶之不良資訊將依規提供
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
(四) 借款發生逾期未還情事時,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
用保證基金」所訂「信用或營業狀況不良企業移送信
用保證注意事項」之規定,原則上對相關借保戶之授
信,不得移送該基金保證。
(五) 借款已發生逾期未還情事而承貸銀行經評估債務人財
務、業務狀況,認為尚有繼續經營價值者,得酌予變
更原授信案件之還款約定,並按董 (理) 事會規定之授
權額度標準,由有權者核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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