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9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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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課│事後管理



                          (二)  放款積欠本金或利息雖未超過三個月,但已向主、從

                               債務人訴追或處分擔保者。


                            銀行對於逾期放款的發生,依據「授信準則」第 34、35
                        條,就其對嗣後授信之影響,在處理上應抱持下列之態度與做
                        法:

                          (一)  銀行對於授信逾期案件應積極催討,未獲清償者,應

                               依規定轉列催收款項,並繼續設法催收,經評估收回
                               無望者,依規定程序轉列呆帳。對已轉列呆帳者,仍
                               應隨時注意各債務人之經濟情況及償債能力,伺機追

                               償。
                          (二)  銀行對授信資產品質應覈實評估,並適當增加備抵呆

                               帳之提列,以強化經營體質。
                          (三)  借款發生逾期時,相關借保戶之不良資訊將依規提供

                               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檔。
                          (四)  借款發生逾期未還情事時,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

                               用保證基金」所訂「信用或營業狀況不良企業移送信
                               用保證注意事項」之規定,原則上對相關借保戶之授
                               信,不得移送該基金保證。

                          (五)  借款已發生逾期未還情事而承貸銀行經評估債務人財

                               務、業務狀況,認為尚有繼續經營價值者,得酌予變
                               更原授信案件之還款約定,並按董  (理)  事會規定之授
                               權額度標準,由有權者核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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