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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2.  有無應列報逾期放款情事。

                        3.  有無其他信用不良情形。
                        4.  公司提供之保證或擔保物有無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四、注意放款動用情形及資金流向

                          銀行對客戶之金錢借貸係屬要物契約,以金錢之交付為要

                      件,故銀行應將貸放之款項撥入借戶存款帳戶,俾免日後舉證
                      困難。貸放之款項經轉入借戶帳戶後,經辦人員須注意其放款

                      動用之情形是否與當初申請借款之用途相符,否則應即於放款
                      到期  (或視同到期)  時設法收回。



                      五、查封後借款之展期

                        (一)  借戶借款到期擬辦理展期時,若所提供之抵押物為其

                             他債權人查封,如果仍有展期之必要,實務上宜以
                             「增補契約」方式,而不宜採借新還舊方式辦理轉

                             期。
                        (二)  所謂以增補契約辦理展期,係不作廢原借據,將「增

                             補契約」浮貼於原借據上,騎縫處由借保人簽章。增
                             補契約內應註明清償期限之展延、利率條款及原借據
                             有關條款均願繼續遵守履行之約定,借保人並應在增

                             補契約上以原留存印鑑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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