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3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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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課│事後管理



                        (六)授信資產分類並提列足額呆帳準備


                          1.  第一類正常授信資產:正常還本繳息及積欠本金或利息
                             在清償期一個月以內之授信資產。經扣除對於我國政府

                             機關之債權餘額,應提列最低 0.5%之備抵呆帳準備。
                          2.  第二類應予注意授信資產:其情形有下列三種,並應提

                             列最低 2%之備抵呆帳準備:
                               授信資產經評估有足額擔保部分,授信戶積欠本金或

                               利息超過清償期一個月至十二個月者。
                               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

                               息超過清償期一個月至三個月者。
                               授信資產雖未屆清償期或到期日,但授信戶已有其他
                               債信不良者。

                          3.  第三類可望收回授信資產:其情形有下列二種,並應提
                             列最低 10%之備抵呆帳準備:

                               授信資產經評估有足額擔保部分,授信戶積欠本金或
                               利息超過清償期十二個月者。

                               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
                               息超過清償期三個月至六個月者。

                          4.  第四類收回困難授信資產: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
                             分,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六個月至十二個

                             月者,並應提列最低 50%之備抵呆帳準備。
                          5.  第五類收回無望授信資產:其情形有下列二種,並應提

                             列 100%之備抵呆帳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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