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3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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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課│事後管理
(六)授信資產分類並提列足額呆帳準備
1. 第一類正常授信資產:正常還本繳息及積欠本金或利息
在清償期一個月以內之授信資產。經扣除對於我國政府
機關之債權餘額,應提列最低 0.5%之備抵呆帳準備。
2. 第二類應予注意授信資產:其情形有下列三種,並應提
列最低 2%之備抵呆帳準備:
授信資產經評估有足額擔保部分,授信戶積欠本金或
利息超過清償期一個月至十二個月者。
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
息超過清償期一個月至三個月者。
授信資產雖未屆清償期或到期日,但授信戶已有其他
債信不良者。
3. 第三類可望收回授信資產:其情形有下列二種,並應提
列最低 10%之備抵呆帳準備:
授信資產經評估有足額擔保部分,授信戶積欠本金或
利息超過清償期十二個月者。
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分,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
息超過清償期三個月至六個月者。
4. 第四類收回困難授信資產:授信資產經評估已無擔保部
分,授信戶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六個月至十二個
月者,並應提列最低 50%之備抵呆帳準備。
5. 第五類收回無望授信資產:其情形有下列二種,並應提
列 100%之備抵呆帳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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