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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一、所謂授信覆審,即對授信案件再一次地審查,其相關管
理規定由各銀行依有關法規自行訂定。重要授信個案如
有實際需要,應辦理實地覆審。
一般銀行係將覆審的歸類為大額覆審、一般覆審、預警
覆審與指定覆審四大類,分別辦理授信覆審與追蹤覆
審。
(一) 大額覆審
1. 訂定總授信金額或無擔保授信金額之一定標
準,達此標準者,於辦理貸放後次月及往後定
期辦理追蹤覆審。
2. 重要授信個案之大額覆審,視實際需要由總金
融機構與營業單位派員會同辦理實地覆審。
(二) 一般覆審:包括新貸覆審以及除大額覆審、預警
覆審與指定覆審以外之授信案件覆審:
1. 新貸案件覆審,係指新貸、增貸、續貸與展期
授信案件辦妥貸放手續與簽訂契約後之次月所
辦理之覆審工作。
2. 訂定總授信金額或無擔保授信 (包括移送中小
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保證融資) 金額之一定標
準,達此標準者,於辦理貸放後次月及往後定
期辦理追蹤覆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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