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7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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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課│事後管理



                            銀行為健全發展金融業務,建立全行授信政策與授信預警

                        制度  (Early  Warning)  是有其必要性的。在全行授信政策之制
                        訂方面,應視金融業的不同專業屬性,配合金融國際化、自由

                        化、服務商品綜合化或單一化程度,暨符合公益性、安全性、
                        流動性、收益性與成長性等金融業經營之基本原則,訂定其授

                        信政策。授信政策一旦頒布,其執行方面,應密切注意全球經
                        濟環境、產業市場狀況以及金融業內部之資金來源、資產結構

                        的變化,適時修正與調整之。而在健全的授信預警制度下,也
                        應涵蓋事前的全行授信政策以及動態的期中管理制度,如此才
                        能有效地提前防範不良授信發生。至於動態期中管理,則應針

                        對資產負債表內之建立授信資產品質評估制度,按最低標準比
                        率提足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並建立追蹤管理制度;並針

                        對行政院主計處頒布「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建檔之授信行
                        業別或報送中央銀行之放款對象別,建立行業別授信限制比率

                        與授信警示比率,分別追蹤管理;以及對於已貸放之授信案件
                        建立授信覆審制度,並落實執行,俾利加強事後管理。

                            依據「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授信準則」規定,銀行應於
                        授信案件貸放後辦理覆審及追蹤考核工作,其重點在於瞭解授

                        信戶能否按照原訂貸款計畫妥善運用,切實履行契約規定及其
                        他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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