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0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P. 210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用狀況有無發生重大變化。

                                 4.  視實際需要情形定期實地查訪授信戶,並注意
                                    隨時更新其動態資料。

                                 5.  瞭解擔保品使用情形有無變化。
                             (四)  購地或興建房屋之授信案件,應實地勘查其土地

                                  使用情形與瞭解其房屋興建進度;並得派員稽核
                                  帳冊、查詢相關事項,必要時派員常駐授信戶之
                                  營業場所。

                             (五)  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保證融資案件,應
                                  依該基金規定辦理期中管理檢核,防範基金不代

                                  位清償之情形發生。
                        二、銀行應於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後辦理覆審及追蹤考核

                             工作,其相關規定由各銀行自行訂定。
                        三、銀行辦理授信覆審,其覆審人員不得覆審本身經辦之授

                             信案件,每一授信案件經辦理覆審後,應編製覆審報
                             告。

                        四、授信覆審追蹤工作,除承辦授信人員所提出應予追蹤管
                             理之事項外,並應循下列各款實施:

                             (一)  直接授信應查核其資金實際用途是否與申貸用途
                                  相符。對中長期放款或經核准轉期之授信戶,應

                                  就其財務、業務及原計畫之進度按期填報並作必
                                  要之查核。
                             (二)  配合交易行為之週轉資金貸款應追蹤查核其交易

                                  行為是否實在。
               202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