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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用狀況有無發生重大變化。
4. 視實際需要情形定期實地查訪授信戶,並注意
隨時更新其動態資料。
5. 瞭解擔保品使用情形有無變化。
(四) 購地或興建房屋之授信案件,應實地勘查其土地
使用情形與瞭解其房屋興建進度;並得派員稽核
帳冊、查詢相關事項,必要時派員常駐授信戶之
營業場所。
(五) 移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保證融資案件,應
依該基金規定辦理期中管理檢核,防範基金不代
位清償之情形發生。
二、銀行應於無追索權應收帳款承購後辦理覆審及追蹤考核
工作,其相關規定由各銀行自行訂定。
三、銀行辦理授信覆審,其覆審人員不得覆審本身經辦之授
信案件,每一授信案件經辦理覆審後,應編製覆審報
告。
四、授信覆審追蹤工作,除承辦授信人員所提出應予追蹤管
理之事項外,並應循下列各款實施:
(一) 直接授信應查核其資金實際用途是否與申貸用途
相符。對中長期放款或經核准轉期之授信戶,應
就其財務、業務及原計畫之進度按期填報並作必
要之查核。
(二) 配合交易行為之週轉資金貸款應追蹤查核其交易
行為是否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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