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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銀行經營授信業務,不外乎以有限現金資產貸放或提供信
用保證給優質授信戶,寄望與其業務共同成長過程賺取合理之
最大收益;惟若不幸遭遇市場異常變化、企業經營不善以致週
轉失靈等因素發生,都會造成銀行不良授信的產生。所謂的
「不良授信」即係指銀行撥貸或保證之除第一類授信資產以
外,未能正常履行債務,需銀行積極催理之授信資產,茲就其
定義與催理流程詳述如下:
一、逾期放款與催收款之定義與轉列時機
逾期放款即為超過到期日之放款。對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
款項如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屬逾期放款;清償期雖未屆
至,惟如依銀行與借戶間之契約規定在一定的履約情況下,債
務可視為到期,銀行得行使加速條款,請求提前償還者,以銀
行通知債務人之還款日為清償期。此類逾期放款即實務上所稱
之「延滯放款」。
依照「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
處理辦法」規定,稱逾期放款,係指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
期三個月,或雖未超過三個月,但已向主、從債務人訴追或處
分擔保者。據上,逾期放款之定義如下:
(一) 放款積欠本金或利息超過清償期三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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