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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銀行正常授信一旦淪為催收款,即指經轉入「催收款」科
目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凡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六
個月內轉入催收款科目,逾期放款未轉入催收款前應計之應收
利息,應連同本金一併轉入催收款,此即為不良授信之轉列時
機。有關催收款之定義詳述如下:
(一) 逾期放款經轉入「催收款」科目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
信款項。
(二) 逾期放款應於清償期屆滿之六個月內,連同應計之應
收利息一併轉入催收款。但經協議分期償還,符合免
列報而依約履行者,不在此限。
理論上而言,愈早轉入催收款,帳面催收款項金額相對愈
小。就催討層面而言,可以避免因愈慢轉入催收款而使帳面金
額增加而不易結案之困擾。
二、銀行內部催收程序
(一)銀行帳務上之處理
1. 銀行之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規定在清償期屆滿六個月
內應轉入催收款;而轉列催收款時,應將未收取之應收
利息一併轉入。
2. 逾期放款經轉入催收款者,對內停止計息,但仍應依契
約約定繼續催討,並在催收款項各分戶帳內利息欄註明
應計利息,或作備忘錄。亦即催收款帳面金額即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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