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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係客戶對於銀行之金錢債權  (支票存款並具有委任之關

                           係),故銀行得就該項存款主張抵銷,以抵償其借款債
                           務。惟抵銷之要件必須雙方之債務均屆清償期,客戶之

                           支  票  存  款  在  未  終  止  契  約  之  前  ,  定  期  性  存  款  在  未  到  期  之
                           前,銀行並無返還存款之義務,亦即尚未屆清償期,故

                           銀行通常需先行或同時終止支票存款契約,使雙方之債
                           務均屆清償期,符合適於抵銷之狀態後,始得行使抵銷

                           權  ;  至  於  定  期  存  款  ,  亦  可  依  契  約  之  約  定  或  依  法  律  之  規
                           定,在到期之前行使抵銷權。銀行行使抵銷權時,應以
                           書面通知被抵銷之債務人,告知抵銷之意旨,並以副本

                           通知其他債務人。
                        6.  消滅時效及其中斷之方式:請求權若經過一定期間不行

                           使,法律上即賦予債務人得拒絕履行之權,使債權人因
                           而減損其請求權,此即為「消滅時效」之制度,蓋法律

                           係保障勤奮之債權人,而不保障慵懶之債權人也。依民
                           法第 125 條規定,一般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 15 年,若短

                           於 15 年者,必有法律之明文規定,非得由當事人依契約
                           任意延長或縮短,惟消滅時效尚有中斷之方法,從事催

                           收工作時,應先瞭解銀行債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時效消
                           滅之效果以及如何使之中斷,俾確保債權,茲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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