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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係客戶對於銀行之金錢債權 (支票存款並具有委任之關
係),故銀行得就該項存款主張抵銷,以抵償其借款債
務。惟抵銷之要件必須雙方之債務均屆清償期,客戶之
支 票 存 款 在 未 終 止 契 約 之 前 , 定 期 性 存 款 在 未 到 期 之
前,銀行並無返還存款之義務,亦即尚未屆清償期,故
銀行通常需先行或同時終止支票存款契約,使雙方之債
務均屆清償期,符合適於抵銷之狀態後,始得行使抵銷
權 ; 至 於 定 期 存 款 , 亦 可 依 契 約 之 約 定 或 依 法 律 之 規
定,在到期之前行使抵銷權。銀行行使抵銷權時,應以
書面通知被抵銷之債務人,告知抵銷之意旨,並以副本
通知其他債務人。
6. 消滅時效及其中斷之方式:請求權若經過一定期間不行
使,法律上即賦予債務人得拒絕履行之權,使債權人因
而減損其請求權,此即為「消滅時效」之制度,蓋法律
係保障勤奮之債權人,而不保障慵懶之債權人也。依民
法第 125 條規定,一般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 15 年,若短
於 15 年者,必有法律之明文規定,非得由當事人依契約
任意延長或縮短,惟消滅時效尚有中斷之方法,從事催
收工作時,應先瞭解銀行債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時效消
滅之效果以及如何使之中斷,俾確保債權,茲分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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