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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6)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
(7) 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
權時。
(8) 立約人對銀行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銀行核定
之用途不符時。
(9) 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銀
行有不能受償之虞時。
銀行在引用加速條款主張授信債權全部到期時,宜以書
面通知主債務人及保證人,請其立即清償。另依行政院
公平交易委員會規定,銀行主張上述第六至九款之事由
時,應於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立約人。
2. 催告:各種授信到期,或引用加速條款視為到期後,如
客戶未能清償或辦理轉期手續致發生延滯時,銀行即應
對主、從債務人寄發催告書,告知以若不依約履行將依
法訴追之意旨。
3. 通知票據債務人:銀行因授信案件而持有之票據,均應
按期提示,如經提示後不獲付款,應於票據提示後五日
內作成拒絕證書 (付款銀行之退票理由單可作為拒絕證
書),並於作成拒絕證書後四日內,通知票據債務人 (票
據法第 89 條),包括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上之債務
人,銀行怠於為上項通知,仍得行使追索權,但因此而
致票據債務人發生損害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票據法第
93 條)。
4. 調查債務人財產:銀行之授信案件,包括擔保放款及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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