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6 -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12堂課
P. 226
金融人員企業授信必修 12 堂課
(2) 消滅時效完成之效果:請求權並非當然消滅,僅債務
人取得拒絕履行之抗辯權而已,若債務人仍為履行之
給付者,嗣後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惟以
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請求權雖經時效消
滅,債權人於時效完成後五年之內,仍得就抵押物、
質物或留置物取償,但利息請求權經時效消滅者不適
用之。
(3) 消滅時效之中斷:為免因罹於時效而無法向債務人追
償,催收人員應瞭解銀行債權之消滅時效期間,及時
為中斷時效之措施。消滅時效依民法第 129 條規定之
中斷方式有三:
請求。但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者,視為不中斷。
承認。
起訴。
下列事項與起訴同有中斷消滅時效之效力:
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告知訴訟。
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4) 消滅時效中斷之效力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因起
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
終結時,重行起算 (民法第 137 條第 1、2 項)。
218